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退出
一、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无需承担法律义务,就能够获取挂名的“报酬”。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与实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异,在大部分情况下须承担与实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某些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如逃税罪,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民事责任】
1.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限制出境
2.在规定的年限内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8条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如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错误决策导致公司损失甚至破产,“挂名法定代表人”由于签署相关文件,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退出方式“挂名法定代表人”若发现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应如何从“挂名法定代表人”脱身,规避上述分析的法律风险?
【协商或发函要求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一般而言,公司与“挂名法定代表人”之间形成类似委托合同关系,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规范。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该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但此委托合同的解除仅限于受托人和公司之间,不能产生对外的效力,因此该“挂名法定代表人”解除合同后应将情况告知其他相关主体,避免扩大风险。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向公司表达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仍需向公司提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此处需要区分的是,变更登记适用于已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可以直接将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已确定的人选;涤除登记适用于未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还可通过诉讼途径,提起公司变更或涤除登记之诉退出公司。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登记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应由公司章程等自治制度进行调节,因此,若想让司法介入还需以“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一切公司自治的救济手段为前提条件。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698号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所谓“穷尽内部救济”,往往指法定代表人以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讨论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
但在实务中,即使法院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公司仍然拖延办理甚至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执行过程中,由于新法定代表人的空缺,工商登记机关存在变更登记困难,无法强制公司执行办理变更登记。一旦法院判决公司应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公司不明确由谁作为继任法定代表人且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结语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公司应选择与公司具有实质关联性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个人不要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若不得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尽量不参与公司的具体决策或拒绝在决策文件上签字,并留存好自己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要时刻关注公司动态,一旦发现公司经营有不利变化,就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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