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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但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朝峰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纠纷 |1465人看过举报

公司减资但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两则案例明确了公司减资但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时相关裁判尺度。

①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减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司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将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基于此,最高法院公报确立了上述裁判规则,对减资时未被通知的债权人以相应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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