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减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司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将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基于此,最高法院公报确立了上述裁判规则,对减资时未被通知的债权人以相应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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