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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发布者:刘朝峰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纠纷 |249人看过举报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

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参与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 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注意!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的债权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 参与分配涉及的债权应当是金钱债权,即申请执行的债权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都应当是金钱债权。但是,非金钱类债权在参与分配钱已经转化为金钱债权的,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 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涉案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被执行人系法人的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案件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其他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可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执行法院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分配时,也需要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可以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

四、参与分配应当向谁提出?需要哪些资料?

确定参与分配的法院

原则上应当由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主持分配程序。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从首先查封法院取得处置权后,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主持分配。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相关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

? 申请参与分配需提交的材料

1)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其申请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

2)相关证明材料

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未获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证据材料,例如抵押权登记证明等;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先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五、法院如何处理参与分配申请

? 对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债权人,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参与分配申请,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该债权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当按照其申请分配的债权预留相应的份额。

对于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债权人,法院应当准予其参与分配,并将制作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将送达被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六、参与分配时的清偿顺位

参与分配债权的清偿顺位:

? 处置待分配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用、变更登记税费等(明确由买受人负担的除外);

? “唯一住房”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经合议庭评议确定的“5-8年”的租金;

? 执行财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定顺序予以受偿;

? 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 普通债权受偿后仍有余款,债权人可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对分配结果不服如何进行救济

参与分配程序中当事人的异议类型分为两种:一、程序性异议,即认为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执行行为违法;二、实体性异议,即认为主持分配的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存在实体性错误。

针对程序性异议,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主持分配法院的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一、对财产分配方案中可供分配金额的异议

二、对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异议

针对实体性异议,是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所载债权存在与否、受偿顺位、债权分配数额等实体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应径行依据异议修改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程序终结。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该异议的一部分表示反对的,无争议部分按原分配方案执行,该部分的异议程序终结。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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