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6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重庆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义,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重庆天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1月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李某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4.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
5.鉴定期间生活津贴:4200元;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92元;
7住院护理费:1920元;
8.申请人垫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 400元、交通费300 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