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举示《借条》一张,自述借条系被告所欠货款转化,但未举示任何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实际发货、被告拖欠货款的证据,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举示的借条既无实际出借资金的证据证明,也无原告所述欠款转化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公司目前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XX公司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我方观点:仅有借条,大额金额借贷关系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比如打款凭证等,我方代理被告,为被告争取了合法权利。因为本案,存在可能被迫签订借条的事实,如果现实中确实需要借贷,一定要结合借条并通过银行等合法转款程序。
潘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