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伟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敖*涯系黄某某的同事,被害人向某系黄某某姐姐的男朋友。2019年9月12日晚上,敖*涯、向某、黄某某、周某、伍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鹅肝火锅店吃饭喝酒。次日3时许,敖*涯、向某等一行人又来到本市渝中区较场口30度街吧“湛江生蚝店”喝酒吃烧烤。期间,向某及其朋友伍某某因劝酒与敖*涯产生言语冲突并相互推搡。后敖*涯与伍某某用椅子互砸,敖*涯用腿踹向某,向某用拳头打敖*涯头部。黄某某、周某等人见状将双方劝分开。随后,黄某某将敖*涯拉到旁边的花台进行劝说,敖*涯不听劝阻并扬言要用刀报复向某和伍某某,黄某某见劝说未果,一时气愤转身跑回桌子拿起一把水果刀扔向敖*涯,刀落在旁边的花台里。向某随即冲向敖*涯,敖*涯捡起花台里的水果刀与向某扭打在一起,并拿刀刺向向某左腿,致向某左侧股静脉断裂,左侧股四头肌部分断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随后,被告人敖*涯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向某的休克程度属中重度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本身故意伤害罪重伤是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我作为辩护人提出敖*涯系初犯,本案起因是对方和第三人引起,且犯罪工具不是敖*涯事前准备,是因为第三人将刀扔给他,其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因妻子无工作,现有年仅一岁多的女儿需要敖*涯抚养,敖*涯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先期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其余待分期支付,敖*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