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XX公司与XX公司、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海上、通海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XX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XXX字第00682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中XX和XXX,
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上XXX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XXX所律师,
被告:XX公司(OCEANASHIPPINGAG),住所地:瑞士联邦勒南1020博迈特大街7号4楼(XX,XXX7,1020RENENS,SWITZERLAND),
委托代理人:A,上XXX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XXX所律师,
被告: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XXX),住所地:瑞士联邦勒南1020博迈特大街7号4楼(XX,XXX7,1020RENENS,SWITZERLAN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瑞士大西洋航运公司海上、通海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5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XX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