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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未到期,但确无必要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26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虽未到期,但确无必要继续履行可以提前解除

——刘某诉江西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解析

供稿│邵贤南律师(授权发表)

【关键词】

提前解除   挂靠经营  继续履行   合同变更  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

【裁判旨要】

原、被告就涉诉车辆挂靠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汽车委托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我国交通运输部针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颁布,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在被告为原告办理上牌、保险、年检、营运证等手续,现虽然双方签订的服务期限未届满现原告明确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已自行办理了2019年的保险、汽车年检等事项,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挂靠人)  

被告: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被挂靠人)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0日,刘(甲方)与物流公司(乙方)签订《汽车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1.甲方同意将所属汽车委托乙方办理汽车运行手续,服务车辆号赣AXXXX,型号陕汽XXXX;2.服务车辆系甲方全额出资购买,服务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方,该车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的全部权利均由甲方享有,与乙方无关;3.约定乙方为甲方办理车辆上牌年检、营运证等营运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将自己所向原告乙方在此之外,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4.约定委托服务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服务期未满,甲方如果要求将车辆过户、转出,需征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一次性交付转让补偿费,过户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约权利和定服务车辆统一由乙方以公司名义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在保险快到期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续保手续:6.双方还对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由原告刘某实际所有强出资购买的赣A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物流公司依约为原告办理运输证、保险、年检等手续。协议签订期问,被告每年向原告收取管理费600元,共2400元。至2019年7月,原告以被告物流公司未及时办理营运证等手续导致其不能正常经营为由诉至本院。同时查明,原告2018年的营运证于2019年3月20日到期,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将到期的营运证交给被告代为办理新的营运证,存在逾期……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刘与被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协议书》

二、被告南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将号牌号码为贛AX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动机号码:XXXXXX,车辆型号:XXXXXX)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刘名下;

三、被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退还管理费2400;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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