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103民初5249号
原告章某(化名),女,住南昌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化名),男,汉族,现住美国,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原告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九年十月ニ十三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贤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遂诉至本院,:1、要求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信息等,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
证据三、手机短信截屏,证明被告刘某通过短信提供其在美国住址并表示同意与章某离婚。
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诉讼中,本院依法调取被告刘章某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其于2015年5月16日出境前往美国,无回国入境记录。
经审理査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文化差异产生矛盾,2015年5月16日被告出境前往美国后至今未归,双方少有联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持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高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但双方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后,不到一年即分离,婚后短暂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并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而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查询记录显示,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出境前往美国至今未归。之后四年时间,原、被告双方亦无多少联系,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予以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目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之日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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