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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款凭证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6日 6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104民初1956

原告:李,男,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男,户籍所在地: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李诉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其伟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本系网友关系,后逐渐认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并向原告借款,陆陆续续向原告多次借款。2019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给予一定利息,本息共欠60000元,后因原告经济紧张,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找理由推脱,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決:1、被告归还借款53275元及利息;2、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颜与原告李系网友关系,自2018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支付被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3275元,2019年15日,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了上述借款数额。同年11月1旧,原告以被告未尝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庭审中原告确认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主张借款诉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已经依据双方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依法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ー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实际支付的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其自行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53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颜负担,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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