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红谷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红谷劳人仲案字〔2024〕第xxx号
申请人:应某,女。
被申请人:南昌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应某与被申请人南昌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二倍工资等争议诉至本委,本委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应某与被申请人南昌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委托代理人邵贤南依法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为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前台、人事工作,起初双方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后涨薪至每月4000元。申请人已工作十个月有余,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过社保,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人被迫离职,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费用、经济补偿金、法定加班工资。申请事项: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655.17元(2023年10月4日、5日、6日、12月30日、31日、2024年1月1日、4月6日、5月1日、4日、5日);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费用合计33735.6元(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3583元。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并无异议。
二、申请人主张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并不成立。
三、申请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申请人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负责人事工作,申请人有提醒公司与员工签竹劳动合同的职责,但申请人未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申请人怠于履行职责,有违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而应当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四、申请人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8月7日至被申请人处从事前台、人事工作,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被申请人作出了《被迫离职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一、关于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的仲裁请求庭审时双方对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且有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被迫离职通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本委确认双方自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4日、5日、6日、12月30日、31日、2024年1月1日、4月6日、3月1日、4日、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655.17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无被申请人的盖章确认,本委不予采信,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费用合计33735.6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人事工作人员,负责招聘事宜、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入职后应向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并依据职权与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自身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因此对其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3583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11元,申请人主张的金额低于本委核算的金额,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放弃,本委予以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83元。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应某与被申请人南昌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南昌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应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参仟伍佰捌拾参元整(¥3583.00);
三、驳回申请人应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该裁决书因劳动者提出上诉故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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