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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权利人是否可以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人?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6日 26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雇佣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权利人是否可以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人?

 

雇佣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权利人是否可以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人?

——王某诉黄某等人工地铲车伤人赔偿责任纠纷法律解析

供稿│邵贤南律师

【关键词】

雇主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   竞合

【要点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王作为受害雇员既可以向被告康公司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王有权同时起诉。

  【当事人信息】

 告:王某(伤者)

原告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黄某(肇事车主)

被告二:周某(肇事司机)

被告三:南昌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挂靠公司)

被告四:南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主)

被告五:王某甲(雇佣关系中间人)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0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在南昌县恒大城工地,被告周驾驶铲车与原告王一起清理垃圾,被告周驾驶铲车不慎将原告王压伤,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肇事铲车车主为被告黄,该车未投保。被告周系被告黄雇请的司机,被告周未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不具备驾驶铲车资质。被告英杰公司承接南昌县恒大城工地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再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事机械设备从业资质的被告黄,被告黄的的工程款从被告英杰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熊名义支付。被告康動公司承接南昌县恒大城工地园林绿化业务,被告王某甲系受被告康勤公司雇佣,负责现场园林绿化管理,被告康勤公司授意被告王某甲雇请原告王甲做事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赔偿款58154.31元;

二、被告周对上述第一项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限被告南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赔偿款80903.29元;

四、限被告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赔偿款80903.29元;

五、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认为不应同时起诉侵权方,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康勤公司授意被告王某甲雇请,原告王与被告康勤公司在本案中系雇佣关系,被告黄、被告周被告英杰公司在损害事故中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侵权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王作为受害雇员既可以向被告康勤公司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王告华有权同时起诉。故对被告英杰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黄作为肇事铲车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不具备驾驶铲车资质,驾驶肇事铲车未注意安全操作造成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英杰公司将承接业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黄,对选任有过错,故被告英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康動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甲雇请原告系履行职务行为,并无过错,故被告王某甲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赔偿,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案情,本院确认原告王自负10%的任,被告黄承担60%的责任,被告英杰公司承担15%的责任,被告康動公司承担15%的责任,被告周在本次事故当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在被告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属,判决如下: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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