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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劳务赔偿纠纷一案法院调解书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10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0121民初46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巷西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05551793W。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222192167H。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诉称本案人身损害发生在南昌市昌南大道快速改造工程施工中,原告受被告章某某雇佣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7月23日早上,原告在拆模板时,从钢管架上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章某某立即将原告送往武警医院抢救,后转至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章某某垫付。章某某承包的工程是从被告南昌承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处转包过来,原告受被告章某某雇佣从事劳务受伤,被告章某某应当赔偿。被告南昌承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责任。现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2752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章某某同意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3000元(已扣除本案诉讼前被告章某某已垫付的150125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章某某同意在2020年5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黄某某;

三、原告黄某某同意撤回对被告南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213元,减半收取3106.5元,原告黄某某同意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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