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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小孩一人抚养一个。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4日 8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李某与魏某相识时尚未成年,对婚姻观理解尚浅。魏某与李某恋爱时,已经二十六、七岁,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年龄差距对各自有人生观、世界观可能造成的差距,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李某与魏某对夫妻关系的处理缺乏相互的关爱与理解,且分居多年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李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李某在生育小孩子时剖腹产身体伤害较大的情况,且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女儿由李某抚养为宜,儿子由魏某抚养为宜。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原告  

被告:魏某被告

        【案情简介】

         2011李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  12  23日王丽剖腹产生育一女儿魏某甲,2013  12  5 日生育一儿子魏某乙2014  9  12 李某与魏文峰双方自愿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某在怀第三胎需要做人流手术时,为手术费及照料事宜王丽又与魏文峰发生争执。2014  10 月王丽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

生效判决】

          一、准许李某与魏某离婚;

 

    二、李某与魏某的女儿魏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儿子魏某乙由被告魏某抚养,各自抚养费由各自负担,直至独立生活止;

 

    三、财产:现在李某处的金首饰归李某所有,现在魏某处的电器及家具归魏某所有,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案件解析】

某与魏相识时尚未成年,对婚姻观理解尚浅。魏某恋爱时,已经二十六、七岁,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年龄差距对各自有人生观、世界观可能造成的差距,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某与魏某对夫妻关系的处理缺乏相互的关爱与理解,且分居多年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详见前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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