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4日 8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李某与魏某相识时尚未成年,对婚姻观理解尚浅。魏某与李某恋爱时,已经二十六、七岁,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年龄差距对各自有人生观、世界观可能造成的差距,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李某与魏某对夫妻关系的处理缺乏相互的关爱与理解,且分居多年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李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李某在生育小孩子时剖腹产身体伤害较大的情况,且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女儿由李某抚养为宜,儿子由魏某抚养为宜。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原告)
被告:魏某(被告)
【案情简介】
2011年李某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 年 12 月 23日王丽剖腹产生育一女儿魏某甲,2013 年 12 月 5 日生育一儿子魏某乙。2014 年 9 月 12 日李某与魏文峰双方自愿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某在怀第三胎需要做人流手术时,为手术费及照料事宜王丽又与魏文峰发生争执。2014 年 10 月王丽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
【生效判决】
一、准许李某与魏某离婚;
二、李某与魏某的女儿魏某甲由原告李某抚养:儿子魏某乙由被告魏某抚养,各自抚养费由各自负担,直至独立生活止;
三、财产:现在李某处的金首饰归李某所有,现在魏某处的电器及家具归魏某所有,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
【案件解析】
李某与魏某相识时尚未成年,对婚姻观理解尚浅。魏某与李某恋爱时,已经二十六、七岁,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双方年龄差距对各自有人生观、世界观可能造成的差距,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李某与魏某对夫妻关系的处理缺乏相互的关爱与理解,且分居多年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详见前文解析…】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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