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4日 8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江西省南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江西省景德镇人。
原告吴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吴某和被告程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新8区的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原告吴某如需出售此陶房屋,被告程某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程某在2017年10月8日之前搬出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新8区的房屋;
四、婚生女儿程某2归原告吴某抚养,被告程某不承担抚养费;
五、被告程某每月可探视女儿程某2一次,每次探视前需要提前三日告知原告吴某并在原告吴某同意的地点进行探视。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吴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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