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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调解书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7日 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某(化名),,汉族,l98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

乐平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28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化名),女,汉族, 197X年X月X日,住江西省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XXXXXXXXXXXXXXXXXXXX室,公民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2018年3月9立案理了原告付某被告王某、万某

民间借贷纠纷, 付某在2018416日撤回对万某的起诉,本院子以准许,裁定书,,现依法通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不公开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速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确认拖欠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作为基数,利息按1分5计算,截止到2018年4月20目利息为16500 元),本息共计116500元;

二、王某承诺在2018年6月20日前偿还付某本息共计119500元(在第一项基础上增加了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000元)。付某指定银行账户为: 中国农业银行青云谱支行,户名: 付某, 账号: XXXXXXXXXXXXXXXXX.

三、王某同意在2018年4月26日前将其位于商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车交付给付某合,如王某2018年6月20日前未归还本息,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分权完全归付某所有,双方对该债权就此全部清结;

四、 王某在2016年6月20日归还付某本息119500元,付某则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单元XXXX车位变更回王某,如付某未去变更手续,付某应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

五、如王某未按照上述任何一项协议履行义务,付某有权依据生效后的法院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就本案诉争事实无任何争议;

七、本案诉讼费l285元,律师费XXXX元,合计16285元。付某承担律师XXXX元,王某承担诉讼费、律师费XXXX元,由王某在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给付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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