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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有借条可以打赢官司吗?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6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通常的借贷关系均有借条或者欠条予以证明。但本案最大的特点是债权人张某仅有转款凭证但没有打借条或者欠条等凭证给李某,使得债权人李某一直不敢维权(当然,这也是他维权的最大障碍)。

后来他找到我后,我帮他分析了后他才有信心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我的办案思路:一般人认为仅有转款凭证,因为是口头约定借款意思,无法取证证明曾经有借贷的合意。所以,往往有点人可能会运用打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但法官往往有很大的裁量权导致债权人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本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核实情况后发现,其实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的借贷关系打官司维权。因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依据金融转款凭证向法院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如果不能说明其转款系其他用途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教我的当事人搜集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最后法院支持我方的主张认定其转款系借款,借贷关系成立。

案例:

原告:李某,女, 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住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男, 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萍乡市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问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起到付清款项之目止,按年利率6%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原告念及朋友一场借款给被告, 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两次借给被告共计50,0o0元。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都不予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张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钱,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2016年2月27日通过其621700202XXXXX银行账户先后转账40,000元、10,000 元至张某6227002051XXXX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被告未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务。而原告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 应当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且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起诉可以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逾期利息应当自答辩期满之日即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同的利息。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 原告主张被告张某偿还借款50, 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11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l11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人民币 50,000元。

二、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向原告李某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至債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費58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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