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陈XX等10人、原审被告惠东县XX公司、深圳XX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3民初2818-2828号10宗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能否基于上诉人豪派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认定合同解除。经查,双方签订的《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第3.10条约定,该协议委托管理房产事项为不可撤销之委托,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该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依据该约定,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寄送《终止委托告知函》,但被上诉人并未予以认可,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亦未达到法定条件,因此,不能基于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而认定合同解除。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房产委托管理协议》符合约定,上诉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给被上诉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审判令上诉人支付相应租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预交,本院已经核实,均由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