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29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需要证明合同系对方在利用自己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签订的,而不能仅以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或合同价款超出市场价格而主张显失公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是商事主体,对商事行为是否符合自己利益具有独立自主的判断能力,也不存在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故上诉人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2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