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高奎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围,原告诉请查阅会计账簿以外的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二原告不可以查阅、复制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的主张,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因此,二原告可以委托专业会计人员辅助二原告查阅特定文件,但二原告请求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复制被告公司文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完整提供自2018年11月28日成立以来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二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复制,原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