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高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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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贾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牛高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申70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

负责人:燕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X,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XX,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XX,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广电楼一号楼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X、周XX、丁XX、李XX、信阳市XX公司、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爱玲

审判员  赵留华

审判员  常若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XX

牛高奎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多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类型案件,为多家国有企业、公司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