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高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4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0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
负责人:燕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X,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XX,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XX,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东方红大道广电楼一号楼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贾X、周XX、丁XX、李XX、信阳市XX公司、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爱玲
审判员 赵留华
审判员 常若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