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钱款,若在离婚前已经支付,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注明
【案情简介】
原告杨X与被告赵X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赵某与杨某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朝某向杨某支付14万元。在赵X与杨X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赵X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9日陆续五次向杨X转款,金额分别为48270元、10500元、5200元、7775元、41112元、30625元,总计143482元。赵X实际已经将14万元支付给杨某,履行完毕《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在其中将该情况注明,后杨X起诉至法院要求赵X支付14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X委托律师应诉。
【案件经过】
云南XX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与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并针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律师组根据已有证据,制定了两份应诉方案,向委托人详细分析了各方案的利弊,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庭审中,我方就赵X支付给杨X的钱款提供了详细的银行流水,但我方无法证明赵X离婚前向杨X支付的钱款系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4万元。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信了律师的主张,法院认为,赵X仅离婚当日支付的30625元系对离婚协议中付款义务的履行,因此赵X应再向杨X支付109375元。驳回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鼎麒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是典型的因《离婚协议》约定不清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被告赵X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与原告杨X达成支付14万元的一致意见,被告也按照约定向原告转账14万元。但由于在离婚当日二人通过《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赵X需要向杨X支付14万元,并且未对之前的付款情况进行注明。这意味着被告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同意自己另行再支付14万元给原告。虽然从情理上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09375元,显得不近人情。但从法理上看,法院的判决不存在任何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准则。本案中,被告赵X无法就自己提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任何证据,法律无法保护她所主张的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是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离婚协议》作为协议离婚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其约定的内容于夫妻双方而言都至关重要。现在社会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上可以下载各类型的法律文书模板,包括离婚协议。不少人认为协议离婚就是双方把离婚协议打印出来到民政局签字就可高枕无忧。忽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网络模板为标准。导致最后婚虽然离了,但在后续处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探望等具体问题上仍免不了产生新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最后只能起诉到法院解决。
签订这样的离婚协议,会给自己埋下无数的隐患。一旦民政局在这份协议上盖章,协议就生效。协议有约定的,双方便需要按协议执行,有些重要内容协议无约定的,从此纠纷不断,双方从此走上解决纠纷的漫漫长路,继续相互折磨。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心平气和的通过此协议解除婚姻,给双方留下最后的体面是好事,但离婚协议一定要请专业的人进行拟写,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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