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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中同居关系与恋爱关系的区别影响着财产的分割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23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析产纠纷中同居关系与恋爱关系的区别影响着财产的分割

【案情简介】

程X与姬X皆为企业的员工2010年程X在外派刚果布英布鲁电站项目部时认识姬X相识后姬X对程X展开了追求2014年程X与姬X建立起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程X购买了605室房屋姬X为程X支付了首付款该房屋登记于程X名下并由程X偿还贷款程X提出分手后姬X起诉至法院要求605室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程X归还持有的工资为此程X委托云南XX代理本案解除与姬X的同居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案件经过】

20191122云南XX接受程X的委托处理其与姬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云南XX律师在接受程X委托后与委托人程X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对程姬二人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对案件涉及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现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书》,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并提出建议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足开庭后程X与姬X协商一致决定于2020219日到法院调解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姬X与程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一致同意605室房屋归被告程X所有除原告姬X个人生活用品外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物品归被告程X被告程X一次性向原告姬X支付600000元了结双方所有纠纷

【鼎麒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程X与姬X是否属于同居关系2、姬X是否有权要求程X返还房屋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就“非婚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精神及当前XX的普遍认知非婚同居关系为”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关系同居应当具备长期稳定性偶尔发生的两性关系行为不属于非婚同居范畴本案中程X20131月被公司派往刚果布英布鲁项目部工作2015423日至案件起诉时一直在昆明海外事业部工作而姬X从2012年至起诉时一直在非洲加蓬的布巴哈电站工作双方恋爱后长期分居两地并未建立起同居关系

其次程X按揭购买的605室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程X名下系个人出资购买2015那年42日至2019122程X每月归还按揭款4445.41累计支出258249.67且入住后房屋水电等日常费用都是程X自行负担19891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本案中购买房屋时程X与姬X之间并不是同居关系而是恋爱关系姬X在程X买房时出的首付款系赠与且首付款已经交付成为房产价值的一部分其实际的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不应当予以返还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人程X非常心情低落希望快点结束这段关系针对这类情况律师应兼顾各方不能一味只为委托人追求物质上的利益最大化也应从委托人的情感需求角度出发寻求最优解决方法其次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时间成本让委托人更加清楚案件的结果走向懂得趋利避害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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