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23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析产纠纷中同居关系与恋爱关系的区别影响着财产的分割
【案情简介】
程X与姬X皆为某企业的员工,2010年程X在外派刚果布英布鲁电站项目部时认识姬X。相识后,姬X对程X展开了追求,2014年程X与姬X建立起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程X购买了605室房屋,姬X为程X支付了首付款,该房屋登记于程X名下,并由程X偿还贷款。程X提出分手后,姬X起诉至法院,要求605室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程X归还持有的工资。为此,程X委托云南XX代理本案,解除与姬X的同居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案件经过】
2019年11月22日,云南XX接受程X的委托处理其与姬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云南XX律师在接受程X委托后,与委托人程X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对程、姬二人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对案件涉及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现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书》,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并提出建议。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足,开庭后程X与姬X协商一致,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到法院调解,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姬X与程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原被告一致同意605室房屋归被告程X所有;除原告姬X个人生活用品外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物品归被告程X;三、被告程X一次性向原告姬X支付600000元了结双方所有纠纷。
【鼎麒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程X与姬X是否属于同居关系;2、姬X是否有权要求程X返还房屋。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就“非婚同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精神,及当前XX的普遍认知,非婚同居关系为”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关系。”同居应当具备长期稳定性,偶尔发生的两性关系行为不属于非婚同居范畴。本案中,程X2013年1月被公司派往刚果布英布鲁项目部工作,2015年4月23日至案件起诉时一直在昆明海外事业部工作。而姬X从2012年至起诉时一直在非洲加蓬的布巴哈电站工作,双方恋爱后长期分居两地,并未建立起同居关系。
其次,程X按揭购买的605室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程X名下,系个人出资购买。自2015那年4月2日至2019年12月2日,程X每月归还按揭款4445.41元,累计支出258249.67元。且入住后房屋水电等日常费用都是程X自行负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本案中,购买房屋时,程X与姬X之间并不是同居关系,而是恋爱关系。姬X在程X买房时出的首付款系赠与,且首付款已经交付,成为房产价值的一部分,其实际的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不应当予以返还。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委托人程X非常心情低落,希望快点结束这段关系。针对这类情况,律师应兼顾各方,不能一味只为委托人追求物质上的利益最大化,也应从委托人的情感需求角度出发,寻求最优解决方法。其次,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时间成本,让委托人更加清楚案件的结果走向,懂得趋利避害。
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然而,在起诉同居析产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不小的区别。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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