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6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协议或判决确定抚养费后能否再请求增加抚养费金额?
【案情简介】
杨XX与王XX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所生女儿杨××由王XX抚养,杨XX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杨XX承担(按年度凭单据承担)。离婚后,杨XX曾于同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2005年,王XX和杨XX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对照管小孩时间确定为:王XX每周不少于两天,杨XX每周五天左右。对每周照看的具体时间安排由王XX依个人工作情况来确定,杨XX必须给予尊重。小孩从即日起至18周岁时止期间所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均由杨XX家庭共同承担。从即日起杨XX不再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但须将之前所欠王XX九个月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对孩子进行照管。2010年年底,杨XX以探视权纠纷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XX享有探视权,从2011年2月起每月探视三次。2019年,杨××作为原告,王XX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杨XX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杨XX抚养费2000元,并要求杨XX支付教育费、医疗费133594元。
【案件经过】
云南XX在接受杨XX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杨XX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杨XX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杨XX参考,以便杨XX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杨XX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积极进行应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王XX和杨XX系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杨××由王XX抚养,杨XX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但由于双方离婚时,杨××尚不满一岁,现已经过15年,结合物价逐年上涨以及现在杨××已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客观实际,本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所约定的每月500元固定金额的抚养费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杨××的所需,应当予以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杨XX虽然向本院提交收入证明,但该收入证明上并无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故本院对该收入证明不予确认。本院结合杨XX的工作单位性质,参照云南省2017年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4146元的标准,并考虑杨XX现患病的客观实际,确定由杨XX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杨××抚养费1300元。对于杨××主张的已产生的教育费及医疗费133594元,本院认为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对于杨××产生的教育费及医疗费,首先由王XX先行垫付,王XX再凭单据每年与杨XX清结一次,清结费用时,则由杨XX按照约定将王XX垫付的全部教育费、医疗费支付给王XX。由此可见,杨XX最终是将王XX垫付的上述费用支付给王XX,而非原告杨XX。另一方面,从本案杨XX提交的证据看,由于杨XX系未成年人,因此上述费用如果真实发生,也不可能是由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杨XX支付,而是由本案原告杨XX的法定代理人在支付。现原告杨XX提起诉讼要求杨XX将王XX已支付的以上费用支付给自己,其显然并非适格的请求权主体,其请求不能成立,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由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XX抚养费1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鼎麒说法】
虽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经被废止,但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诉讼主体为:子女作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其法定代理人,另一方为被告;案由为: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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