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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抚恤金等同于遗产吗?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6日 7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丧葬费、抚恤金等同于遗产吗?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鄢XX与被告董X某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鄢XX与前妻育有一子三女,即原告鄢X1、鄢X2、鄢X3、鄢X4,董X某再婚前生育一女田X。鄢XX与董X某再婚时,鄢X1、鄢X2、鄢X3、鄢X4、田X均已成年。鄢XX与董X某再婚后购买涉案房屋一套,登记在鄢XX名下,鄢XX生前未留下遗嘱。鄢XX去世后,应得到抚恤金和丧葬费28万元,尚留有银行存款16万元。

【案件经过】

云南XX在接受委托人鄢X1、鄢X2、鄢X3、鄢X4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委托人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委托人参考,以便委托人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积极进行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没有留下遗嘱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依法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鄢XX与被告董X某再婚时原告鄢X1、鄢X2、鄢X3、鄢X4及田X均已成年,田X与被继承人未形成有抚养义务的继父女关系。故被继承人鄢XX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鄢X1、鄢X2、鄢X3、鄢X4及被告董X某。

涉案房屋系在鄢XX与董X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涉案房屋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确认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鄢XX遗产的部分为涉案房屋50%的份额,由原告鄢X1、鄢X2、鄢X3、鄢X4、被告董X某各自平均取得涉案房屋10%的份额。同理,被继承人鄢XX生前遗留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遗产,由原告鄢X1、鄢X2、鄢X3、鄢X4、被告董X某均分继承。对于被告辩称应当扣除已经支付丧葬费再进行分割。本院认为,因被继承人鄢XX去世后,单位给予了丧葬补助,故被告主张丧葬费应在处理丧葬费、抚恤金共有纠纷时予以抵扣处理为宜。

因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有,并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丧葬费和抚恤金暂不予处理,各继承人可另行协商或另案提起诉讼解决。

【鼎麒说法】

虽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经被废止,但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处理结果亦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虽然处理方式类似遗产,但其本身并不属于遗产,在起诉要求分割时,案由并非继承纠纷,而是共有物分割纠纷。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主张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死亡抚恤金是指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所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其发放对象主要是死者生前与之共同生活,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所以死亡抚恤金原则上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经常和继承同时发生,但是又不属于死者遗产,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起诉至法院解决时,不能以继承纠纷进行处理,一般以共有物分割纠纷进行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主流观点相对集中。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身份的专属性而发放,与死者紧密相连,其性质和发放对象与遗产有极为相似之处,首先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同时参照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情感维系的深厚程度来确定分配比例更为合理。在处理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时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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