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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发布者:黄蓉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5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案情简介】

李X王X通过交友网站相识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三个月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二人性格上的差异日渐显现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王X性格较为偏执经常离家出走且在争吵过中多次持刀以自残之势威胁李X,甚至扬言要跳楼烧毁房屋。王X认为李X的母亲干涉二人的生活李X母亲发生冲突并发生厮打此外一年多来,王X李X虽处同一屋檐下却一直分房而居20206,李X再也无法忍受王X的作为特委托XXX代为处理其与王X的离婚事宜

【案件经过】

云南XXX接受李X的委托后邀请委托人到所进行了多次沟通李X王X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了详细了解律师组讨论认为,王X李X并不存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由但是结合王X李X在婚姻关系中的相处模式以及现有证据来看二人的感情确实很难修复因此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并提交法院开庭当天,王X李X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调解,李X离婚的态度坚决王X同意离婚但由于无法在本案中处理分割涉及第三人的公司与债务王X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二人的实际感情状况和在案证据判决准予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鼎麒说法】

民法典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本案中王X李X之间并不符合1079条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王X在婚姻生活期间矛盾频发甚至用刀刃作为武器以自残跳楼烧毁房屋的方式威胁李X,且一年多来与李X分房而居足以看出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极为淡漠王X又与李X母亲在公共场所大打出手使得李X母亲入院治疗婆媳矛盾的激化让这个家庭得以维系的基础更加薄弱当庭调解时,王X李X都同意离婚二人互相指责毫无夫妻情份可言最终由于债务公司问题在离婚纠纷中无法处理需另案起诉,王X不同意离婚王X不同意离婚并非由于夫妻感情未破裂而是由于财产的处理达不到自己的预期

民法典1079条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也在最后兜底列X“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与法律列X的情形一一对应时若存在与列X情形相当的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法院人可以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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