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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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批捕最后一天不批捕成功,被告人回家和家人团聚

发布者:张妍娜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帮信罪案例,当事人家属找到我,进行了委托。成功在申请批捕的最后一天不批捕成功,被告人回家与家人团聚。

附:

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张妍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087065859

申请事项:对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不进行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一、××不进行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1、××并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办银行卡手机卡是因为单纯应朋友要求,帮朋友办卡刷流水好贷款,并不知道这些卡被朋友用作何用,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他人违法犯罪的故意。

客观上也没有以下可以推定故意的七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明知的情形。

2、××并非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办卡行为只有一次,情节显著轻微。

3、××已如实供述,彻底坦白,态度良好,没有任何隐瞒,不会妨害侦查的正常进行。

4、××以往遵纪守法,行为端正,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5、××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无任何逃避的态度和表现

6、××成长于单亲家庭,获得家庭关爱少,文化程度不高,现在有稳定的工作,靠自身劳动自食其力,没有任何不良嗜好。

7、××年纪较轻,没有社会经验,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不进行批捕,不会妨害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此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不进行批捕,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的办卡行为只有一次,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对其不批准逮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其不予批捕。

此致

××市检察院

申请人:

××××××

张妍娜律师,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拥有医学法学双本科学历,于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