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妍娜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帮信罪案例,当事人家属找到我,进行了委托。成功在申请批捕的最后一天不批捕成功,被告人回家与家人团聚。
附:
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张妍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087065859
申请事项:对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申请不进行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一、对××不进行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并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办银行卡手机卡是因为单纯应朋友要求,帮朋友办卡刷流水好贷款,并不知道这些卡被朋友用作何用,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他人违法犯罪的故意。
客观上也没有以下可以推定故意的七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明知的情形。
2、××并非将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办卡行为只有一次,情节显著轻微。
3、××已如实供述,彻底坦白,态度良好,没有任何隐瞒,不会妨害侦查的正常进行。
4、××以往遵纪守法,行为端正,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5、××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无任何逃避的态度和表现。
6、××成长于单亲家庭,获得家庭关爱少,文化程度不高,现在有稳定的工作,靠自身劳动自食其力,没有任何不良嗜好。
7、××年纪较轻,没有社会经验,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程度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不进行批捕,不会妨害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此罪名并非暴力性犯罪,不进行批捕,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的办卡行为只有一次,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对其不批准逮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其不予批捕。
此致
××市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