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妍娜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
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张某1,2012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张某2。原告是四川人、被告是河南人,双方婚后生活习惯差距大,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8年8月返回四川生活,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
乙辩称,同意调解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张某1,2012年12月3日生育一子张某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二、生女张某1、生子张某2均由被告乙抚养,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每月共计1200元)由原告甲负担,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抚养费6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以后每年的抚养费144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抚养费支付至其子、其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甲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