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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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导致纠纷

发布者:张妍娜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21日 39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案件详细情况

甲XX与乙XX系朋友关系。甲XX名下有尾号为6439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支付额度为30万元。2013年5月左右,乙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将上述信用卡借走使用。2016年4月,甲XX通过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得知,乙XX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返还透支款项。甲XX得知后将上述信用卡挂失,并补办尾号为0344的新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出具的证明显示,上述两张信用卡为同一合约账户。挂失时尾号为6439的信用卡尚欠透支款及手续费共计107105元,因该款系由乙XX消费使用。故提起诉讼要求乙XX履行还款责任。

审理过程中甲XX提供了录音证据,该证据可证实甲XX、乙XX之间就使用信用卡及应偿还金额存在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乙XX将甲XX名下的信用卡借走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概括的借贷合意,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为乙XX持卡所实际透支消费及提现的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超额金、滞纳金、利息等相关费用,乙XX负有以向发卡行还款的形式向甲XX归还借款的义务。现因乙XX持卡透支消费107105元后未及时偿还,甲XX因此提起本案诉讼,该事实已由乙XX在一审法院调解中心就本案事实在调解过程中予以认可,并有调解笔录证实,且有录音证据可间接证实乙XX借用甲XX的信用卡使用的事实,应予以确认。乙XX在调解时辩称甲XX所诉款项系由XXX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抗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难以采信。现甲XX就乙XX使用涉案信用卡发生的透支金额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07105元,要求乙X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甲XX清偿借款107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乙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甲XX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甲XX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甲XX与乙XX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属于事实不清,甲XX与乙X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款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形式和生效的规定。本案中,甲XX并未向乙XX转款或提供现金,由此可确定甲XX与乙XX之间未发生有效的借贷关系。

甲XX辩称,一审中其提交乙XX自认的调解笔录及录音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乙XX承认其使用信用卡消费、提现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属于概括性的借贷关系,双方有无书面借款手续、转款凭证不影响借款事实的认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乙XX向甲XX借用名下的信用卡使用,双方之间形成概括的借贷合意,甲XX将具有透支消费、提现等功能的信用卡借给乙XX使用,出借金额为乙XX使用信用卡期间实际消费、提现的金额及由此产生的超额金、滞纳金、利息等费用,该透支费用应当由乙XX归还。因甲XX收回该信用卡时尚欠透支款107105元未向银行归还,为避免扩大损失,甲XX将尚欠的透支款107105元归还银行。该事实有甲XX、乙XX在一审庭前调解笔录及庭审中的陈述、还款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乙XX应当偿还甲XX代其向银行归还的透支款107105元。

关于乙XX上诉称,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借款手续,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案一审庭前调解时,乙XX承认使用涉案信用卡刷卡消费200000元,XXX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丙XX的儿子丁X还了95000多元,余款及产生费用计107105元未向银行归还。一审中,其辩称从未借用过涉案信用卡,二审中,其又承认使用涉案的信用卡刷卡消费200000元,辩称系为XXXX实业有限公司进货刷卡与其无关,由XXXX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其在本案一审庭前调解及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而甲XX在本案诉讼中的陈述、提供的录音证据与其庭前调解时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乙XX借用甲XX信用卡消费透支款107105元未向银行归还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乙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主张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乙XX负担。

律师自己点评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在信用卡授权额度内先消费再还款,信用卡欠款由签约人负责向银行清偿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持卡人数增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信用卡持卡凭密码消费的特点,谁持卡凭密码就可刷卡消费,如果信用卡保管不善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导致产生欠款 ,银行只向签约人催收。


律师建议

保管好个人信用卡和密码,信用卡不要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产生信用卡纠纷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是由谁消费的,对于自己能否胜诉是至关重要的。

张妍娜律师,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拥有医学法学双本科学历,于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