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辩护词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
1、被告人陈**的涉案金额为29343.85元,认定无误。
2、被告人陈**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活动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虽然参与了本案的诈骗活动,但是其所起到作用非常轻微,主观犯罪故意不明显。根据《刑法》27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陈**的行为对犯罪起辅助作用,只是从犯,不应当认定为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5000元部分建议量刑起点为3月—6月,(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剩余24343.85元部分,可增加17个月刑期。
因此,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3个月)
(二)鉴于被告人陈**有从犯、认罪退赃、初犯,偶犯情节,可以作如下减轻:
1、被告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案件庭审情况,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是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应当按从犯处理,根据《刑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30%
2、被告人冯逐浪获利较少,而且愿意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陈**在本案中共获利29343.85元,足以证明其从犯身份,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而且陈**当庭表示愿积极退还非法所得,请法庭考虑其犯罪所得较少且积极退赃的情节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20%。
3、被告人陈**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6.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10%
综上,可以减轻30%+20%+10%=60%。
应当量刑为23个月?(1—60%)=10个月
因此,辩护人建议量刑不超过10个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牛晓儒
2020年1月7日
牛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