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组织三名以上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情况:
首先,牛晓儒律师刑事会见后,初步认定李某某是组织卖淫的主要负责人,其招聘卖淫女及聊手,决定赃款分配,搭建组织框架。黄某某虽然是李某某的堂弟,但是其事后参加,且主要负责聊手工作。故向公安机关提出罪名异议,请求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但公安机关对此不予认可,黄某某被批准逮捕。
其次,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阅卷,发现另案人员的供述中有对黄某某的不利指认,但通过仔细审核卷宗,该指认为孤证,请求检方不予认可。另外,进一步核查了黄某某的获利情况,成功将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中扣除其合法部分。同时,牛晓儒律师了解到黄某某家庭条件太差,其父母皆已去世,还有有年迈的爷爷和残疾的叔叔需要其扶养,故以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并再次就罪名提出异议,请求适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
最后,法庭审理环节,通过起诉前和检方的沟通,被告黄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深刻。牛晓儒律师提供被告村组出具的黄某某家庭情况说明及贫困证明、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适用缓刑的合理性,在自首、主动缴纳罚金、退赃等综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之下,法院同意适用缓刑,被告黄某某在庭审后顺利释放。
案后小结:
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需精准梳理被告人地位作用,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兼顾法律规定与人文关怀,同时积极引导家属配合退赃缴罚,才能更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牛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