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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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袁某保抢劫、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豫1303刑初507号

作者:牛晓儒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2次举报
2020-10-26

基本案情: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123日凌晨041分,被告人袁某保到南阳市北京路与武侯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赵某的按摩店,支付给店主赵某300元包夜。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袁某保持刀向赵某索要钱财,抢走嫖资300元及950元现金、万德利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随后,袁某保用胶带将赵某嘴巴封住、双手捆住,殴打赵某追问银行卡密码,并强行与赵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袁某保用被子捂住赵某、用电线勒赵某脖颈继续逼问赵某银行卡密码未果,袁某保趁赵某昏迷时逃离现场。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50元;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伤情为轻微伤;从现场地面提取的精斑及赵某右手中指、无名指擦拭物中检出的遗传物质系袁某保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保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袁某保赔偿各项损失14000元。

法庭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保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保犯强奸罪的事实,经查,被告人袁某保与被害人赵某双方约定袁某保包夜嫖娼支付300元,在并未违背赵某意志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被告人袁某保认为不划算随对被害人进行了抢劫。而根据被害人陈述袁某保又持刀、用胶带封其嘴巴捆绑双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对此被告人袁某保予以否认,卷中仅有赵某的陈述,而无刀具、胶带等物品及其它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精斑等又不能排除系嫖娼时所遗留的,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指控被告人对其强奸,缺乏罪证。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某保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赵某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袁某保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理部分医疗费1403.79元;考虑交通费200元,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综合被告人袁某保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和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1日起至2021228日止。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保退赔抢劫被害人赵某的现金1250元;手机150元。

三、被告人袁某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3.7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律师解答:

首先,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故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其次,因为是刑事案件,且未能达成谅解,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非直接的、物质性损失,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无论是抢劫罪还是强奸罪,都属于严重的犯罪,数罪并罚,刑期较长,且行且珍惜。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1411320********0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