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醉驾新规)
一、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二、重要数字:
80毫升/100毫克
立案标准
<150毫升/100毫克
没有其他特殊严重情形,原则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50毫升/100毫克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升/100毫克
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可以判处缓刑
>180毫升/100毫克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具体解读:
(一)定罪依据:
酒驾 违法 20mg/100ml 呼气检测为依据
醉驾 犯罪 80mg/100ml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 80mg/100ml,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2)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二) 道路认定
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就必须是在道路上,怎么认定道路呢?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同行。
特殊情形: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同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同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三)免罪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升/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6)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构成紧急避险的。
例外:具有从重情形,不可以免罪。
从重处理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四)不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五)从宽处理情形: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六)自首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岸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自动投案。
(七)罚金数额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