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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危险驾驶罪)

作者:张萌萌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7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10次举报


一、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饮酒驾驶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 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期: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中国注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河北十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基础,精湛法律技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