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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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毒品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毒品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我国法律在毒品犯罪中规定了死刑。具体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该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该款规定,在毒品犯罪中,可能适用死刑的罪名就是一个,就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之所以把某种行为或者说某种犯罪课以死刑,是因为该行为是具有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表述充分体现出了限制死刑适用的精神。


因此,律师为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辩护时,只要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就一定要为其进行罪轻辩护,争取不适用死刑。就算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然要为其争取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机会。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是行为人实施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都应当达到最大限度。辩护律师要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中适用死刑的情形,在个案中才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毒品犯罪中的“罪行极其严重”,可能适用死刑:


第一,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是毒品犯罪累犯或者再犯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二,行为人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并且无任何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述第一项中“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是指: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枝规格的2500枝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枝、片规格的500枝、片以上);7、咖啡因200000克以上;8、罂粟壳200000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前述第四项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也不是“应当”对其适用死刑,而只是“可以”对其适用死刑。除了死刑,还可以对其适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必须对行为人适用死刑,还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毒品犯罪人应当适用死刑,也应当优先考虑行为人是否能够适用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近些年来,我国某些地方法院在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既有利于我国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也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提供了一定的实践。


掌握了我国现行法律及实践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在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辩护中,就可以利用法律及审判实践中对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人有利的一些因素,争取犯罪人得到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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