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件情况和涉嫌的罪名以及提出意见等。
律师接受委托后,就会积极介入到案件中来,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如果律师在介入案件后,侦查机关已经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则属于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审查逮捕阶段。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说明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继续留在社会上,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了解案件情况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涉嫌的罪名等方式,快速了解案件情况,是在审查逮捕期间介入案件的辩护律师要完成的首要工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因此,律师应当在这7至20日的有限的时间里尽快了解案件情况,为接下来的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在侦查机关已经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逮捕的,就应当尽快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可能涉嫌犯罪但是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和无羁押必要性不批捕的辩护意见。
反映在具体工作上就是要尽快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在该文书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的案件情况,写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就重点写明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很轻微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法律规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系精神病人等。
接着说明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所以也不应当被逮捕,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不需要逮捕的,就重点写明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逮捕的事实及理由。
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犯罪结果轻微、无社会危害性、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来撰写。
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条件,在《关于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的,主要考察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危险,包括对案件的办理带来危险以及对社会秩序等造成危险。
辩护律师在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中,要重点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如果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中没有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或者依据侦查机关提供或者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强调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三,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
辩护律师撰写完成《不予批准逮捕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要在检察机关收到侦查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提交,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拘留的,要在15至20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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