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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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侦查阶段的需要聘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中来吗?

作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是分为三个阶段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具体到每一个案件,不一定都有这三个完整的阶段,这主要是因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出现可能使案件不往下进行的情形。比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该案件就不会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撤销案件的,自然也就进入不到法院审判阶段。


这三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侦查阶段作为案件的第一个阶段,对案件后续地发展走向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侦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在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当考虑聘请律师介入到该阶段中。在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可以为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该阶段,律师要进行一些列的工作:


第一,  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相关信息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标志着侦查阶段的开始。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可能内心很恐惧或者疑惑,此时律师就可以起到为其答疑解惑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恐慌情绪,帮助其更好地应对接下来的事项。


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更是从日常熟悉的生活环境进入到被羁押的环境,此时更需要有人提供法律的帮助或者心理上的安慰。而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能够见到犯罪嫌疑人的只能是律师,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应当尽快聘请律师到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本人或者其亲属委托的律师第一件事就是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第一步是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办案机关,递交有关委托手续。递交了委托手续后,律师就有了了解案件情况等权利。


第二,  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这些案件情况的了解,才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知道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羁押或者被讯问,从而更好地应对接下来的程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确涉嫌了辩护律师了解的罪名,则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可以向律师说明真实情况,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如果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或者的确没有实施涉嫌罪名指向的犯罪行为,则辩护律师可以搜集犯罪嫌疑人不在场、没有责任能力的证据,促使办案机关撤销案件,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  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的工作就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实现的。律师即可以会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第一步是了解案件情况,只有了解了案件情况,才能够为接下来的工作打好基础。主要了解这些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参与了涉嫌的案件;是否认罪;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表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第二步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辅导。这一步的主要任务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以及对笔录有核对、补充和要求改正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和控告等权利。


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的介绍可知,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是很大的,如果没有律师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可能不知道哪些事实属于是自首、立功、坦白的事实;不知道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无关的问题;不知道享有自行书写供述以及对供述的核对、补充和改正的权利。


因此,在侦查阶段应当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中来,以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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