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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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涉毒类犯罪中唯一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因此对于涉嫌该罪名的犯罪要认真对待。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制造毒品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


对于该罪在辩护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要正确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在实际的辩护中,只有正确区分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才能够作出轻罪名辩护,不至于把轻罪弄成了重罪。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当然,认定为是诈骗罪的,还应当考虑诈骗数额问题,如果诈骗数额小的,可以向不构成犯罪的方向辩护。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欺骗他人吸毒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第二,  要正确区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种行为类型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实务中,只要是未遂犯,一般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此,我们要弄明白这四种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标准,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


1、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只要明确了输入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输出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就容易解决了。


关于输入毒品的既遂标准,也必须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来讨论。陆路输入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关于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既遂,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是领海、领空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进入本国领海或领空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是登录说,即将毒品从船舶中转移到本国领土内时,或者将毒品从航空器中转移到地面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三是关税线说,即在毒品经由保税区等海关支配、管理的地域的场合,转移到保税区等之外才是既遂,否则为未遂。


四是搬出可能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或航空器在本国港口停靠或在机场着陆后,出现可能将毒品转移到船舶或航空器外的状态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五是达到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要根据法院掌握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作未遂的辩护。


2、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与否。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利益,也不宜认定为既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


3、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属于未遂;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


4、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出毒品为既遂标准,至于所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第三,个案要区分该罪的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


本罪的刑法单独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有:(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其中的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指的是间接正犯,对间接正犯予以从重处罚。其中的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指教唆犯。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关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再犯从重处罚的,要注意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我国《刑法》以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从轻及减轻处罚的各种情节,都要了然于胸,在办理个案时根据各个不同的被告人的情况,找到各种对其有利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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