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十八年,成功代理了众多疑难、复杂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及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案件
13693512981
咨询时间:08:30-23:59 服务地区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中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作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直接关系到他要承担的责任,并最终决定他的刑罚的种类以及轻重。因此,在毒品共同犯罪的辩护中,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一、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个共同被告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在毒品犯罪的辩护中,衡量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是否是主犯,要从犯意提起、具体的行为分工、每个嫌疑人的出资、实际分得的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与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一样,主犯也有两类,一类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另一类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一般来说,为了实施毒品相关犯罪的主要出资人,毒品所有者,或者对毒品犯罪的起意者,以及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毒品相关犯罪的是主犯。这是从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的分类。此外,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主犯。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主犯以外的参与犯罪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从犯。具体而言,在其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是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起着次要作用,主要是指次要的实行犯。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中,完成实行行为的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要的实行犯,实行这种行为的就是主犯。另一种就是完成次要的实行行为的人,完成这种行为的属于是从犯。这种从犯完成的次要的实行行为与主犯完成的实行行为比较起来,不是毒品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但也属于是客观方面的行为。与帮助犯完成的行为而言,其完成的实行行为的作用介于主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之间。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要就是指帮助犯。帮助犯帮助主犯完成一个完整的毒品犯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帮助犯的作用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起着帮助作用,这种帮助作用可能是对犯意的形成起着引起或者促进作用,或者是对实行行为进行帮助。因为这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毒品犯罪中起着的是次要辅助的作用,因此应当认定为从犯。


有些人是受雇佣或者是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对于这类人是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要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再根据以上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标准来确认其主犯或者从犯身份。


在实际的辩护工作中,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如果办案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因为其他的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的,辩护律师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犯罪嫌疑人核被告人的权利。只要是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要正确认定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


在正确地区分开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后,要注意区分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的认定标准。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计算。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计算。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来计算。


三,在确定具体的刑罚时要考虑主犯和从犯的不同身份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于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虑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不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而对于罪责和人身危险小较小的主犯判处较轻的刑罚。


张剑锋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693512981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5.9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4次 (优于96.1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5次 (优于97.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26分 (优于88.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篇 (优于97.52%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剑锋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6088 昨日访问量:1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