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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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律师在刑事案件开庭前的会见中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作者:张剑锋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次举报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就会开庭审理,经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此时,如果被告人已经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的,则其聘请的律师会继续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为该被告人提供辩护。也有的被告人在前两个阶段没有聘请律师,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委托了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无论律师是否参加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在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法院阶段,律师在开庭前的会见中都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复制完整的案卷材料


复制案卷并研究案卷是开庭前的为完成会见工作应首先完成的工作。法院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是最为完整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供给检察院的本案的案卷材料是初步的,很多是不完整的。因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而且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能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了案卷材料。因此,法院阶段的案卷材料才是最为完整的案卷材料。


因此,如果是从审判阶段才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到法院去复制完整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起诉书、案卷证据材料、补充侦查提纲等。如果是之前就接受了委托并且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复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律师,则需要去法院复制新增加的案卷材料就可以了。一般新增加的案卷材料有补充的新的证据以及法律文书等。


其次,要再次的会见被告人,并完成一系列的工作


委托的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到了开庭前应当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才委托的辩护律师,则是第一次会见被告人。


开庭前的会见同审查起诉阶段类似,都是要通过会见,继续深入了解案情,核实证据等。不过根据审判阶段的特点,以下是开庭前的会见中要重点完成的工作:


第一、就是要根据复制的完整的证据,与被告人核对所有的证据,做到全面了解案情。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合理怀疑。律师应当询问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以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加重情节有无异议、有无遗漏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二,与被告人沟通质证意见。质证权是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极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在庭审前,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需要向被告人核实证据并沟通质证意见。现实中,人民法院受庭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无法给被告人充分阅读、知晓证据的时间。律师在庭前会见出示证据并征询被告人的意见,让被告人知晓整个案件的证据情况,有助于辩护律师梳理整个案件的辩护思路,也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第三,与被告人沟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调取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事宜。这些都是被告人拥有的重要的程序权利,需要辩护律师帮助或者配合其行使。


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调取新的证据等,可以让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进入庭审中,并最终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挥积极的作用。


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的提出,可以让那些非法的证据排除出庭审,有利于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罚。


第四,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的程序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被告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对于庭审的过程是不清楚的,为了缓解被告人的焦虑情绪,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的会见中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的程序,让被告人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更好地完成辩护工作。


在向被告人介绍庭审程序后,就应当向被告人说明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说明了辩护方案后,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解答其关于辩护方案的疑问,并根据与被告人的沟通情况,对辩护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五,制作会见笔录,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线索。如果需要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律师可以通过制作会见笔录的方式,让被告人详细陈述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以及非法取证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然后将会见笔录作为线索和其他证据一并提交法庭。这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根据案件情况,在开庭前律师可以不止一次的会见被告人,每次会见的目的都是差不多和第一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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