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3日 9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说明
孙某某的妻子找到张律师时,他的丈夫孙某某已经被羁押在了北京市区看守所了。张律师经过了解,知道了事情的大概。
这是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孙某某生意上的朋友与其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了纠纷,邻居与其朋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导致其朋友吃了一点亏。恰好去其朋友家找其朋友办事的孙某某看到了这一幕,为了朋友两肋插刀,二话没说上去参与了撕扯。具体是否动手打人不清楚,不过对方一个老者确实受到了伤害,因此,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送入了北京市某区看守所。
孙某某的妻子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张律师决定第二天去看守所,争取会见孙某某,以便了解具体的案情,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第二天张律师在北京市某区看守所顺利地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他是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某区看守所。
会见中,张律师向其介绍了刑事案件的流程,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以及要如实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的义务。并且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享有的其他权利:犯罪嫌疑人有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以及附加说明的权利;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等。
孙某某向张律师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前天晚上,他到其朋友居住的小区找其朋友办点事,看到其朋友居住的小区的一个邻居与朋友的妻子发生争吵,并且有撕扯行为,其朋友上前拉架也挨了数下。孙某某眼见其朋友吃了亏就冲了上去胡乱的抡了几拳,然后就回去了。
第二天公安机关找到他并告知被他抡了几拳的老人受伤了,而且伤势可能构成了轻伤以上,因此孙某某被刑拘。
孙某某还对张律师补充说明了一些情况:他认为他自己并没有用力地打老人,甚至可能就没有打到老人身上去。老人是为了报复他而自己自残,已达到让孙某某坐牢的目的;另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自己时,自己感到有诱供的行为或者诱供的嫌疑。
张律师为其解答了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并回答了他关心的其他一些问题。
二、辩护方案和策略
结合张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作出了两个方面的准备:一审让其家属与另一方进行接触,以便对方经过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级别,争取与对方和解,让对方出具谅解书,为我方的从轻处理做准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孙某某出具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其他文书。
第二天受害方的鉴定结果出来了,属于是轻伤二级。根据这个新情况,张律师再次会见了孙某某,告知了受害人的鉴定结果。然后向孙某某说明了张律师为案件的处理方案,
并征求其意见。
按照方案,让其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与对方尽可能的达成和解,在对方出具了解书的情况下,然后律师再根据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孙某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的意见:那就是受害方也有过错,受害方有自残以便嫁祸给孙某某的嫌疑,侦查人员有诱供的嫌疑,被害人已经出具了谅解书,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起的,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实施办法》,应当从轻处理。
在张律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意见,受害方出具了《谅解书》,在此基础上,张律师向侦查机关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从轻处理的意见。
三、案件结果:
最终,孙某某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做撤案处理。
四、律师意见建议
生活上因为一些琐事就动手是很不好的习惯,万一失手造成对方受到较为严重地伤害的,己方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某及其朋友一方本来属于有理的一方,但就是因为失手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致使自己陷于不利的境地,差点就被判刑坐牢。因此,在生活中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头脑冲动做出傻事。同时在事情发生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争取使案件得以从轻处理。因为,律师是专业人士,知道从哪些方面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且结合案情,向侦查机关以及向检察、审判机关提出对嫌疑人应当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以取得最轻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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