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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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高某虚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实施诈骗案一审辩护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众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时部分被告人属于有牵连关系案件的被告人,为了审理的方面而一同审理。张律师为本案的被告人高某提供一审辩护。


一、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涉及高某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贵持被告人高某、被告人刘某男为其伪造的中央国情调查中心、中国共产党中央廉政调查委员会工作证,假冒中纪委人员,骗得王某的信任。王某遂委托刘某贵为其朋友郝某摆平合同诈骗案件,并以转账及现金方式给刘某贵1315万元活动费用。刘某贵并没有关系为王某活动案件,只是通过被告人彭某联系被告人顾某平、龙某峰找关系活动案件,并付给被告人顾某平70万元活动费用。案发前退还王某190万元,归还其加入中央国情调查中心时的借款100万元,其余借给王于某等人。

2.被告人高某自称通过杨某筹备成立中央国情调查中心,并伪造中纪委关于高某提出的成立中央国情调查中心的红头文件,盗用中纪委网站备案号私自建立中央国情调查中心网站,以发展成员借用经费为名骗取钱财。后又以中央国情调查中心上级不批准,改为批准筹备成立中央党风廉政调查委员会为名继续实施诈骗行为。

期间被告人马某明结识高某,为高某投资20万元左右加入中央国情调查中心,取得高某为其制作的该中心工作证。被告人刘某男通过马某明结识高某,通过马某明介绍加入该中心,并按照高某、马某明要求提供赞助费100万元。高某、马某明因为在网上查询不到中央国情调查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便去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问询,因高某所持中纪委工作证可疑被工商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二人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马某明离开高某,接着刘某男取得高某制发的该中心工作证。

被告人刘某男加入中央国情调查中心后,通过被告人牛某军认识刘某贵,并向刘某贵出示关于中央国情调查中心的中纪委文件、网站。刘某贵在看到上述资料后深信不疑,遂通过刘某男结识高某,经刘某男介绍并请示高某后加入该中心。刘某男按高某要求以暂借经费,等财政拨款后归还为名向刘某贵借款,刘某贵将80万元打入迟某岩账户。迟某岩收款后,为高某购买价值46万元的奥迪车一辆,余款用于中央国情调查中心占用的中某利投资公司办公司房租。后高某、刘某男为刘某贵制作中央国情调查中心工作证,接着二人又声称该中心上级不批准成立改为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党风廉政调查委员会,并为其制发了该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工作证。期间高某筹备成立党风廉政调查委员会,并购买伪造公章、钢印交给刘某男保管。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经过认真研究并结合被告人的意见,本案确立的辩护方案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的三起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在此基础上确立的辩护策略为:


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必须要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并且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诉机关认定的这三起诈骗事实,被告人高某既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诈骗”而来的“财物”,高某并不知晓,没有占用也没有挥霍。

对被告人高某不利的证据基本上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言词证据,因为言词证据固有的随意性,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应作为认定高扬有罪的证据。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伪造中纪委文件及网站,以成立中纪委所属单位发展成员为名,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男明知高某虚构中纪委所属单位,仍帮助其以发展成员为名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


2、法院判决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相比与同案犯刘某贵而言,张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高某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刘某贵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律师建议


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情节,尽管有的情节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结果,也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但是会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到积极作用。

正是张律师抓住了本案证据上的相互矛盾之处,指出本案对于高某的事实认定部分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最终促使高某相较于其他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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