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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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锋律师‖李某某诈骗案一审辩护获得轻刑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件,经过张剑锋律师的辩护,最后该案被告人被判处较轻刑罚。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10月至2015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他人通过手机微信与刘某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其谎称自己身患重病需要医药费,多次骗取刘某钱款共计21万余元人民币。

20154月到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冒充他人通过手机微信与袁某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其谎称自己开店需要投资,多次骗取袁某钱款共计14万余元人民币。

检察院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辩护方案及策略


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张律师为本案的设计的辩护方案为:在被告人愿意及家属同意退赔的情况下,联系本案的被害人退还被诈骗的钱款,争取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然后向法庭强调李某某所具有的应当和可以从轻处理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具体的辩护策略为: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是较轻的,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小。

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张律师要求其家人对受害人积极退赔,通过积极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行,因此有坦白的情节,此情节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认真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也表现良好,积极接受监所教育改造。以上行为表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系初犯,此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无前科,也没有受到过任何的行政处罚。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的危害较轻。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冒用他人名义与本案二名被害人先后确立恋关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且诈骗金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故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并非较轻。因此,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等其他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律师建议


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供帮助。正是本案被告人家属及时委托了张律师为李某某辩护,才使得张律师第一时间就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案设计了辩护方案。

在辩护方案的指导下,经过认真准备及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对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获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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