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孙先生因为急事需要借款,没有办法之下找到了专门从事借款中介的公司,在借款中介公司的安排之下,被告李某与孙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孙先生以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处110多平米的房屋作为抵押,从李某处借款数十万元。
很明显,这是一起不正规的贷款公司进行的民间借贷业务,这种公司的操作模式就是安排其手下的员工或者其合作者作为出借者,寻找急需资金的人士,利用这些人士的焦急心里签订不利于借款人的借贷或者抵押协议,从而获取不正常的利益。
本案孙先生就是在急于用钱的情况下,拿自己价值很高的房产作为抵押借出款项,并且对方还约定了较高的利率。而且还在借款已经到期孙先生已经还款的情况下,找借口说孙先生还要偿还之前没有约定的费用,且不帮助孙先生办理抵押房屋的解押手续,孙先生无奈只好聘请张律师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该案最终以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原告孙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低于《抵押借款协议》约定的符合法律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利息;被告李某在收到孙先生偿还的上述债务内的三日内,协助原告孙先生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律师解读】
这种案件其实就是前几年那些高利息的借贷公司与借款人产生的纠纷的一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现在进行高利出借款项的这种公司几乎没有了。在这些公司的业务操作中,都是以自己的员工或者合作对象作为出借人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抵押借款合同,来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代理此类案件一是要注意要为当事人争取按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要支付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利息给这些专门从事贷款的公司。
【律师建议】
我们在急需资金的时候,最好从银行等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部门借款。当然,有时从银行借款很不容易,那我们也要擦亮眼睛,要从正规的公司借款,尽量避免不从高利贷公司借款。另外,提供担保的时候,要提供与借款价值差不多的抵押物,以免对方不配合办理解押手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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