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19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被告冉先生的亲戚因为生意需要一笔资金,冉先生就与一家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以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房产为当物,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综合服务费为2.7%/月,利息为0.1%/月。后因为没有还款被典当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冉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并要求支付10个月的违约金36万。
冉先生认可典当借款合同、授权划款账户信息、当票都是他签署的,但不认可收到了典当行的60万元。并称当票中记载的典当期限为两个月,因此只同意支付两个月的综合服务费。冉先生向法庭表明当物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典当行称当时告知了冉先生必须有两套以上的住房才能办理典当。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典当合同有效,双方约定的典当期限到期后冉先生未作赎当也没有与典当公司达成续当协议,已经构成绝当。并认为:在绝当后典当行已不存在为当户提供服务或管理当物的情形。绝当后继续收取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违背了设置典当制度的本意。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冉先生向典当公司支付本金;冉先生按照每月百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利息给典当公司;驳回典当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张律师是本案被告冉先生的代理人,经过律师努力,在事实上构成绝当的情况下,避免了典当行对当物房屋的处分,法院只是支持了向对方支付借款本金,而没有判决支持原告对当物进行处分。
并且对于原告主张的高额的服务费及利息,法院仅仅支持了按照每月百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利息给典当公司。可以说本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冉先生的利益,保住了冉先生的房屋。
【律师建议】
典当纠纷与有担保的借贷纠纷有很大的相似性。从借款人的角度而言,今后不要轻易为其他人的事情去借款,也不要轻易为别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者用自己的财产作为当物为其他人借款。在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后,一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还款,避免自己的财产成为绝当品。
从典当行的角度而言,在签订典当合同前,一定要对当物的权属及是否适宜作为典当物调查清楚,避免因为典当物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最终不能够处分典当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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