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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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纠纷,怎样更好地维护出借人的利益

发布者:张剑锋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2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92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甲方将自有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交给作为乙方的被告,委托被告替原告进行投资,双方约定投资方向为企业供应链业务。

《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了委托期限及投资收益: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收益为预期年化收益率11.8%;并约定了计息方式及收益分配方式:自原告转账成功之日起次日计息,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收益,并在协议到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本金和收益,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终止与资金清算等条款。

后来双方陆续签订了几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原告总共分五次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3百万元左右。

20202月第一份投资协议到期后,被告却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只是返还了小部分的所谓的投资款,然后以疫情影响投资收益为由告知原告,不能返还剩余的投资款及收益了,并且表示每份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收益一年后本付息变更为三年内分三期支付。

原告委托张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在分析了案件相关情况后,张律师决定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没到期的剩余的几份投资协议,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应得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书的结果为:被告在202012月之前向原告支付部分本金,剩余的本金在20217月之前支付完毕,并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202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律师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所谓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性质,到底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是委托理财合同,则投资的结果不论盈亏都是由委托人直接承受,受托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投资损失。具体到本案,如果认为是委托理财纠纷,则原告的投资及收益很可能就打了水漂了。

但是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其实更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双方约定了年化收益率,到期返本付息等。因此张律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该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张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法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引导双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律师建议】

想要投资的人士,一定要明白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委托理财的结果由委托方也就是资金提供者自己承受可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可能来自市场不确定的风险,也有可能来自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尽职的风险。

民间借贷中借出资金后,对方终归要归还本金及利息,不可能以投资失败等为由而不返还借来的金钱。

因此,今后在投资中除非特别相信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或者特别好的投资项目,否则尽可能签订民间借贷协议,至少保证有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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