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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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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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轻辩护

发布者:王本士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7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事情经过:

王某某是一位在北京的打工妹,原在一家经营纪念品的公司打工,人聪明能干,脑子较活分。经过几年的打拼,小有成绩,不满足给老板干了,想自己单干。凭借在打工期间积累的经验,2012年2王某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己就是股东,自任总经理,办公地址租赁了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商圈一写字楼几间房屋,也是从事纪念品买卖,招聘了销售员、财务及文员等等,公司就开始运转,根据王某某的设想,公司一开张就可以财源滚滚。王某某虽然聪明能干,但商场如战场,经营好一个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出乎王某某的意料,公司经营业绩很不理想,迫于员工工资、公司效益等压力,王某某在网上大量购买他人的手机号码(曾购买过类似产品人的手机号),然后让员工挨个儿打电话推销公司的纪念品。每天大约购买二百条个人信息,公司效益有所好转,但大量接听电话的个人对这种电话十分反感,有举报到公安机关的,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将电脑中大量个人信息查获。王某某的亲属找到本律师,要求为王某某辩护。

本案的法律分析:

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王某某在未经公民个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该信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律师的办案思路:

本律师经法律分析,王某某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是成立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只能做从轻辩护,因此本律师尽量多的找王某某的从轻情节,如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要求王某某要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经过,认罪态度要好,而且王某某以前从未犯过罪,另外王某某还有一个孩子需要照顾,本律师将前述意见书写成辩护词。

法院判决:

法庭综合庭审情况及辩护意见,当庭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某对该判决非常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事情经过:

王某某是一位在北京的打工妹,原在一家经营纪念品的公司打工,人聪明能干,脑子较活分。经过几年的打拼,小有成绩,不满足给老板干了,想自己单干。凭借在打工期间积累的经验,2012年2王某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己就是股东,自任总经理,办公地址租赁了北京市丰台区洋桥商圈一写字楼几间房屋,也是从事纪念品买卖,招聘了销售员、财务及文员等等,公司就开始运转,根据王某某的设想,公司一开张就可以财源滚滚。王某某虽然聪明能干,但商场如战场,经营好一个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出乎王某某的意料,公司经营业绩很不理想,迫于员工工资、公司效益等压力,王某某在网上大量购买他人的手机号码(曾购买过类似产品人的手机号),然后让员工挨个儿打电话推销公司的纪念品。每天大约购买二百条个人信息,公司效益有所好转,但大量接听电话的个人对这种电话十分反感,有举报到公安机关的,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将电脑中大量个人信息查获。王某某的亲属找到本律师,要求为王某某辩护。

本案的法律分析:

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王某某在未经公民个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该信息,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律师的办案思路:

本律师经法律分析,王某某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是成立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只能做从轻辩护,因此本律师尽量多的找王某某的从轻情节,如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要求王某某要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经过,认罪态度要好,而且王某某以前从未犯过罪,另外王某某还有一个孩子需要照顾,本律师将前述意见书写成辩护词。

法院判决:

法庭综合庭审情况及辩护意见,当庭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某对该判决非常满意。

本律师是一位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已有二十几年的执业经历,尤其对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交通事故、合同、继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