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2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XX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A,主任,
A因与北京市XX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08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A担任审判长,法官A、B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重新审理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原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即涉案鱼塘的土地使用性质及方式并未改变,只能用于出租养鱼,再审申请人系本村村民,在同等条件下,其拥有优先承包权,本案一、二审判决其腾退涉案土地鱼塘存在明显错误,且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北京市XX员会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A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与其二审时提出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强调认为涉案鱼塘的土地使用性质及方式并未改变,只能用于出租养鱼,再审申请人系本村村民,在同等条件下,其拥有优先承包权,本案一、二审判决其腾退涉案土地鱼塘存在明显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认为,其主张优先承包权依法并非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范围,其提出的其他申请再审事由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认,其提出的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C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