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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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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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本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05民初57387号
原告:A,女,1938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39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下称原告)诉被告B(下称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A、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将朝阳区和平XXX区甲X楼X单元排污下水管道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XX甲X楼X门,两家相邻,原告住A、被告住一层,楼内原排污下水管末端位于楼内一层,即被告所住楼层,2002年,被告在未向原告及单位物业通知及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楼内排污下水管末端断开,自行单独另外铺设了一条管道,造成原告住处成为了污水排水管的末端,后给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和影响,单位物业在期间多次进行维修,也只是暂时缓解堵塞情况,无法根本解除,经原告多次找领导与被告商量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居住在楼房一楼,2002年由于被告家下水道堵塞,就不再使用从六楼到一层的污水下水公共主管道,被告找施工人员给自己家单独施工修建了一条下水管道,将原污水管道分支到被告家的支管堵上,并非从原告的二层另行安装排水管道,也未对主管道做任何改变,因此从污水下水公共主管道来说,少了一户往里面注入生活污水,应该更顺畅,所以原告家污水堵塞绝非被告原因,污水排水管道的末端一直在一层也从未改变过,双方均是通过中石化北京XX领导传话解决,双方未面对面解决过该纠纷,被告不存在态度蛮横和不讲理,所以不存在赔礼道歉的基础,经领导协调,2007年,原告要求将埋在我家一层地下的平行污水排水主管道直径从10cm变更为15cm,将平行污水排水管道加粗以利于排污,被告被迫在外居住一段时间,配合整个改造过程,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楼房的底层可以单独铺设排污管道,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自身并未明了污水排水管道堵塞的真正原因,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XX甲X楼X门X号,原告居住被告楼上X门4号,原告住二楼、被告住一楼,双方上下相邻,共用X门排污水公共主管道,
双方认可其所居住小区自入住以来一直存在堵塞现象,另,双方认可被告曾对排水管道进行改造,但并未堵塞排水主管道,
庭审中,原告称并不清楚被告是如何进行改造的,被告称仅堵塞管道支管并另行铺设一套排污管道,原告称每次堵塞后经过维修,可以暂时疏通,但是过段时间还是会堵,X门只有原告家中会堵,2层其他住户没有堵塞情况,原告提交物业出具的维修记录以此作证,被告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是被告导致原告家中堵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用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恢复排污下水管道,但从现有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上来看,双方均认可居住楼房一直以来都存在水管堵塞,且原告承认被告未堵塞排水主管道,原告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房屋水管堵塞系被告改造排水支管所导致,此外,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双方都应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于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A
本律师是一位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已有二十几年的执业经历,尤其对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交通事故、合同、继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