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斌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016494485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代理某原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追回货款

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4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772日,其与被告公司通过口头形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购买苹果品牌的电子产品。2013314日,原告以支票形式向被告支付货款129788元,该款于次日承兑入被告账户。315日,原告还以转账形式向被告账户支付货款100000元,截至当月20日,被告向原告供应了总价为183428元的货物。嗣后,被告未再发货,亦未向原告返还预付款46360元,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故涉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否为原告?

由原告支付货款的记录及原告公司的成立日期可认定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系为原告,被告辩称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方仁聪并无充分依据,故其理应在供货不足的情况下向原告返还多余的预收货款,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与案外人方仁聪之间的纠纷,并非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因案外人方仁聪系原告公司的员工,故其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原告无关。方仁聪持原告的支票与被告方进行交易,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费用。

孔令斌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8016494485
  •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7.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6次 (优于97.3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4次 (优于95.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1037分 (优于99.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3篇 (优于98.76%的律师)

版权所有:孔令斌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917 昨日访问量:9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