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斌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日,其与被告公司通过口头形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购买苹果品牌的电子产品。2013年3月14日,原告以支票形式向被告支付货款129788元,该款于次日承兑入被告账户。3月15日,原告还以转账形式向被告账户支付货款100000元,截至当月20日,被告向原告供应了总价为183428元的货物。嗣后,被告未再发货,亦未向原告返还预付款46360元,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故涉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否为原告?
由原告支付货款的记录及原告公司的成立日期可认定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系为原告,被告辩称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方仁聪并无充分依据,故其理应在供货不足的情况下向原告返还多余的预收货款,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与案外人方仁聪之间的纠纷,并非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因案外人方仁聪系原告公司的员工,故其与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原告无关。方仁聪持原告的支票与被告方进行交易,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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